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

发布时间:2014-12-29 浏览量:377 二维码

 

2009年,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国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聘用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部分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科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聘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合并计算;

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的,聘用期结束时,对于在聘用期间完成科研任务、连续考核为合格以上且符合进京条件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可按照程序落实北京市户口。